2018年8月15日,婺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民“A 高冷男神”在微信群内转发血腥暴恐音视频。随后,局国保大队联合网安大队、蚺城派出所,迅速开展侦查工作,锁定了违法嫌疑人徐某。
视频截图
8月16日上午,我局依法传唤了徐某。徐某承认,于8月9日在同事微信群内传播了一段时长3分27秒的血腥暴恐音视频,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保证今后不再转发违法信息及此类音视频。
鉴于徐某到案后,能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态度诚恳,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婺源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民警提醒
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这些内容会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恶劣的影响,希望广大网民自觉抵制。同时,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还广大网民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一)含有煽动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二)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三)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四)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文章转自《婺源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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