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信访条例》中明确规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
应该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日,本地人董某因个人诉求未满足
到县信访局闹访
被婺源警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案 件 概 述
2018年8月6日15时许,我局接报称,有人在县信访局内闹事,并打伤信访局工作人员,现场秩序混乱。
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在信访局大厅,民警见到一名信访工作人员脸部受轻伤,违法行为人已经离开现场。民警立即对此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很快锁定违法行为人董某。民警电话联系到董某,经过一小时的劝导,通过工作,董某到蚺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当天董某等人前往县信访局反映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问题,工作人员在接访中对此事进行了解释及说明,但因董某缺乏法律知识,未能充分理解信访人员的语言意思,对信访人员产生抵抗情绪,情绪失控后,动手殴打了信访工作人员,并导致信访局工作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工作。
董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信访条例》是国家对信访秩序的规范和规定,任何人、任何信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在表达诉求时如果逾越法律,甚至不惜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访施压,以访谋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上访。
以下22种行为,都属于非正常上访: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上访并不禁止,
但需要理性上访,
否则得不偿失,
甚至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请依法上访!
文章转自《婺源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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