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22时20分许,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称,在201省道老茶校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一人死亡,肇事司机逃离了现场。
▲ 事发现场
接警后,事故值班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勘查,发现死者躺在路边花坛上,现场有少量碎片。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情形特别恶劣,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重大逃逸事故侦破预案,成立侦办专班,全力展开案件侦破工作。
▲ 监控视频排查
事故科专案组民警连夜开展追逃工作。由于事发位于国道旁且天色已晚,经走访周围群众调查,并没能找到目击证人。
于是,民警将重点放在视频监控上,经大量视频资料筛选排查研判,一辆赣ECX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疑是肇事车辆浮出水面。
次日早上,接到办案民警电话传唤的肇事嫌疑人程某来到大队投案。据程某自己交代:事发当晚10点17分许,其驾车沿201省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201省道老茶校附近路段时,撞上了路边行人,见事态严重,害怕由此承担责任,便抱着侥幸心里驾车逃离了现场。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再怎么逃,终究逃不过法网!目前,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婺源公安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全力救护伤者,并及时拨打110或122报警,切不可心存侥幸,逃之夭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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